考虑到其他四个方面的转型都依赖于制度转型,故其他转型在内容安排上都力图最后落到制度改革上。
政治学家似乎不应该搅和经济学家的事。这种说法还是中国历史吗?请问张维迎教授到底读过中国思想史吗?任何思想如果不是官方思想,怎么能有如此巨大的影响力?思想通过政府这个组织化中介机制的传播,进而变成正式制度即所谓的制度化,形成正式制度下的延伸品即非正式制度,这个思想才能有持续性的巨大影响力。
同理,犯常识性错误都是大错误,比如毛泽东搞的企图更早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大跃进。在人口过亿的发展中国家,除了中国之外,俄罗斯和巴西也都把斯密抛在脑后而有点凤凰涅槃的态势,要知道它们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确实回到斯密,结果几乎是国家失败。不仅如此,当辩论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而扯到孔子时,本身就已经非常的不专业了,只不过谦谦君子林毅夫教授碍于面子一再以退让的姿态说你误解了我,不好直接说自己的北大同事没有常识。本人比较政治研究的需要让我对林毅夫的文字作品有了更多的了解。黄有光和张维迎一样,都不知道经济学不是简单的经济学,至少是政治经济学;经济学不但是政治经济学,还是历史社会学!当经济学忘记历史的时候,经济学就什么都不是!恰恰在这一点上,林毅夫的高度不是一般人能企及的。
因此,作为政治学家,本身并不在乎张维迎和林毅夫之间的故事本身,我要追问的是故事背后的迫切问题:中国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经济学家?毫无疑问,中国需要的是有着历史文化认同、从中国出发、有着中国身份意识的经济学家,这样的经济学家不再是一般的账房先生式的经济学家,而是经济思想家! 中国为什么没有经济思想家而非西方世界的其他族裔却人才辈出?俄裔美籍经济思想家格申克龙所以有着世界级的成就,就是因为其基于自己祖国的历史关怀即在落后国家现代化中组织和国家的重要性,从而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后发优势论——国家发展的越晚,组织和制度就越重要,从西欧到中欧再到半个东方的苏联,历史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不仅如此,当辩论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而扯到孔子时,本身就已经非常的不专业了,只不过谦谦君子林毅夫教授碍于面子一再以退让的姿态说你误解了我,不好直接说自己的北大同事没有常识。深究其因,无不与现行分税制单一的聚财式核心价值有关,与各级权力,特别是财税权力缺乏有效否决类监督制衡机制有关。
另外,分税制改革的原初动力还有一个,就是担心持续性的两个比重偏低,会使中央丧失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形成诸侯经济格局,从而失去对整个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生活的权威调控。国民交税,正如我们从市场上购物一样,是为了购买到所真正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分税制的设计与改革,直接的,也最为紧迫的目的与动力,就是如何提高两个比重。或者说,要看其能否给予纳税人更多更大的自由。
评价一个税制,包括分税制优劣,还有一个最高标准,即人道自由的标准。毋庸讳言,分税制改革的原初动力,就是因为两个比重偏低。
一个是中央财政总支出占GDP的比例偏低,分税制前的这一比重仅有20%多一点,而且还呈继续下降的趋势。当然,这一标准,仅仅适应于征纳税人根本利益不发生冲突、可以两全的情境。因此,能否提高这两个比重,也就成为衡量分税制方案优劣以及改革成败与利弊得失的直接标准。具体说,一是尽快建立纳税人利益表达机制,以便及时汇总纳税人的税收意志与需求意愿。
坦率地说,发轫于两个比重偏低以及维护中央权威的分税制,就是认为原来中央、地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地方政府拿的太多,中央政府拿的太少,因此要通过分税制改革,改变这种不公正的局面。而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的问题更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政府取之于民过多,而且没有真正用之于民,严重违背了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正原则。但常识告诉我们,一个税制或分税制的优劣,就其操作性而言,不可能只有一个终极标准。相反,行政级别越低,承担的贴近民众真正需求的责任和义务却越多,这就会造成新的不公,导致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要么数量不足,要么质量不达标,或者提供给国民的公共产品合意性差,不合大多数国民的胃口,即用之于民的并非民之所急需。
新一轮分税制改革,不仅要继续注意央、地之间以及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的问题,注意央、地之间财权与事权关系的公正梳理问题,更应关注省一级政府与市、县、乡一级基层政府之间在财权与事权问题上存在的不公正问题 分税制重估 毋庸置疑,若以上述标准对分税制进行反省与评估的话,分税制的历史功德虽然不应否认,但其发展到今天所显露的问题也不少,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第一,分税制改革显然混淆了社会创建税制或分税制的终极标准与最高、根本、具体标准的本质区别,特别是具体标准与终极标准的本质区别。或者说,在税制的合意性或合法性方面,至今还有许多缺的课要补。
另一个是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偏低,只有31.6%,而且这一比重也在逐年下降。这就是说,税制及其分税制的优劣以及利弊得失,只能看其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大小与多少。
长期看,还是期盼政改的实质性启动,从而汇集和强化民意,从根本上解决税权的合法性与合意性问题分税制改革的未来抉择 分税制得失利弊争论的意义就在于,如何不断确定符合实际的新目标和出发点,继续推进分税制改革,弥补缺陷,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在国家文明治理中的职能与作用。当然,从根本说来,长期看,还是期盼政改的实质性启动,从而汇集和强化民意,从根本上解决税权的合法性与合意性问题,真正实现把纳税人当人看、使纳税人成为人的制度性 嵌入,落实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从而为纳税人导向税制的最终建立,提供坚实的制度性保障。一旦征纳税人之间的根本利益发生根本性冲突、不可两全,则应奉行最大净余额的功利主义标准,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和自我牺牲的终极标准。深究其因,原来是因为双方所依据的评价标准各异。更为严重的是,政府收入中还有很大的一块——非税收入,至今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坦率地说,20年来分税制改革存在的大小问题,从根本说来,大都与无视这一终极目的,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
问题在于,国家和政府创建税制,实施分税制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不断提高两个比重,强化中央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力,或者无限度地提升中央在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的影响力吗?如果是,此标准无疑应成为评价税制及分税制优劣以及利弊得失的终极标准。同时,必须减费,避免费挤税,要让各种规费在阳光下运行。
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重通常达到了40%左右。反之,较少满足一个社会所有人基本需求的税制或分税制,则是恶劣的落后的税制。
(作者为西安市税务学会副秘书长) (《中国经济报告》2014第六期) 进入专题: 分税制改革 。这是因为,正如亚当·斯密说: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
四是在用税的公开性与透明性,也就是预算的公开性与透明性方面,力争有突破性的进展。而且,缺乏基本的纳税人利益表达协商机制,无法大规模地集聚大多数国民的税收意志与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意愿。彻底清理失效、过时的税收立法、执法与司法方面的规定。五是尽快建立科学有效的税权否决类监督制衡机制,坚决遏制税权的滥用与作恶现象。
三是推进降低间接税,提高直接税的改革,逐步建立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税制格局。二是尽快建立共时性与社会性的决策否决机制,弥补当下单一的上级、历时性否决机制的缺陷,为税收治理安装有效的制动装置,以防税权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滥用与腐败问题。
笔者以为,未来分税制改革主要应关注以下三个方面。六是瞄准建立纳税人导向税制的长远目标,积累寸功,小步慢跑。
而在中国周边的18个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有16个国家和地区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不超过15%,占88.9%。就是一些转轨国家的这一比重,平均也达到了60%。
就增值税17%的税率而言,2013年年初,在170多个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低于17%的有9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占53.5%。不同的是,国民从政府那里交换到的产品,是其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公共产品,与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私人产品不同。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重,平均都达到了60%以上。1994年正式实施以来,更是少有消停。
并通过协商民主的形式,消减因为征纳税人信息沟通不畅可能导致的税收风险。问题是,这些都是人类社会创建税制、进行税制改革的共同的、普遍的、客观的、绝对的目的,这是税制或分税制改革的终极目的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要通过修宪确立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统驭各个级次的税法,通过税收立法,提升现有各个税法的立法级次。岂不知,当下中国国民最紧迫的需求不仅仅是这些,更是比较高级或高级的社会类与精神类的公共产品供给。
否则,则是不值得继续追求的,需要进行改革的。问题更在于,如果这些缺陷不及时矫正的话,未来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将是致命的。